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水电管理,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,适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和国务院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节水节电是创建节约型校园的迫切需要,是育人工作的重要内容,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。
第三条 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、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,积极发挥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、主动性,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,促进水电管理的良性循环,降低水电消耗,提高办学效益。
第四条 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
第五条 学校成立水电管理领导小组,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挂靠后勤管理服务中心,其职责是:
(一)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法规;
(二)制定水电建设总体规划;
(三)审核水电管理相关制度;
(四)核定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性质;
(五)负责水电管理的组织和协调。
第六条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是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,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维修科主要负责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,其职责是:
(一)保障水电正常供应,为教学、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;
(二)拟订水电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;
(三)负责水电设施的管理、运行和维护;
(四)受理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,办理过户和销户手续;
(五)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上报学校,由学校进行处理;
(六)负责与地方水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;
(七)加强节水节电宣传,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。
第三章 水电管理
第七条 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
(一)凡需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,应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,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《水电供用合同》并按规定向学校缴纳保证金;
(二)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、户名,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,移动计量设施,应事前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,办理相关手续;
(三)单位需新增大功率(单件2KW以上、多件总功率10KW及以上)用电设施设备,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审查备案;
第八条 水电计量管理
(一)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,各楼栋和凡能集中计量的单位须安装总表;
(二)计量装置的安装由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、安装、变更和拆除。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、供电等设施损坏的,应赔偿经济损失;
(三)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,费用自理。
第九条 水电收费管理
(一)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,坚持“谁使用、谁付费”的原则;
(二)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办公用水电费由学校承担,非办公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;
(三)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实行“定量免费,超量付费”;
(四)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水电全额计收;
(五)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须按月查抄水电用量;
(六)收费按不同对象分为“预充”和“后缴”两种形式,各经营单位及个人需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核算后,统一“预充”学校财务账号;对于计量装置未整改到位,不能预交的单位或个人,采用“后缴”方式,由工作人员查实后,按电价收取;
(七)对拒缴水电费的单位,经学校审批同意后,学校停止该单位的水电供应。
第十条 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
(一)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“统一管理、分级负责制”,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;
(二)校内变(配)电房、泵房、表房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由维修科负责;
(三)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、维修由维修科负责。
第十一条 节水节电管理
(一)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,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,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,形成节约风尚;
(二)党政机关及部门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,做到人走灯灭、关掉各种办公设备相关设施(如计算机、打印机、空调、饮水机等)的电源,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℃,冬季不高于20℃;
(三)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,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,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,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;
(四)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,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“一滴水、一度电”的教育活动,杜绝“长明灯,长流水”现象;
(五)公共教学楼、公共教室用水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,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;
(六)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,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;
(七)绿化浇灌、环境卫生、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;
(八)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。
第四章 违章与处罚
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水电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办法,严禁违章用水用电。
(一)未经同意,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,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,经上报学校后,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《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》,造成严重后果的,报学校追究其责任,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;
(二)擅自变更计量装置、绕越计量装置、开启计量装置封印、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,经上报学校后,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《违章使用水电通知书》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,并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。
第十三条 凡被停供水供电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到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完清相关手续,到财务处缴清费用后,方能恢复水电供应。
第五章 经费使用及奖励
第十四条 加强水电费管理,回收的水电费须及时上缴学校财务处,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它用。
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教学、办公、实验用水电费由学校与业务费一并核拨;科研用水电计入成本,个别特殊项目和公共平台学校可酌情给予补贴。水电费节约部分可用于本单位其它业务开支,不足部分由单位其它经费列支。
第十六条 对举报违章行为及反映跑、冒、滴、漏的有关人员,可视情况作为年底绩效考核、评优评先等参照依据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另定。